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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柳编企业标准联盟章程

作者:liubian 发布时间:2016-11-04 16:14:09  浏览人数:

临沭县柳编企业标准联盟章程
 
(2010年10月26日临沭县柳编企业标准联盟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临沭县柳编企业标准联盟。
第二条  临沭县柳编企业标准联盟是由从事柳编行业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及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临沭县境内党和政府联系柳编行业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柳编行业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临沭县柳编企业标准联盟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大力促进临沭县柳编行业健康发展,发扬光大“中国柳编之都”、“全国白柳基地县”“临沭柳编”的声誉,为临沭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振兴临沭柳编产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临沭县柳编企业标准联盟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临沭县商务局、质监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山东省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县政府办公楼323/3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临沭县柳编企业标准联盟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调本行业产、供、销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使其保持良性发展,重点抓好出口企业的产品销售。
二、协调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争取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的帮助和支持,尽力营造有利于本行业迅速、健康、有序发展的环境。
三、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和本行业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向会员及时提供经济合作和贸易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当好领导参谋,为领导决策服务。
四、为会员提供科技、管理、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
五、帮助会员协调解决资金、人才、物资等方面的需求,为本行业发展注入活力。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技术交流、培训、评比工作,负责制定条柳编制工艺品加工工艺技术职称的标准及资格评定工作,组织评选编织行业优秀成果和商会优秀工作者。
七、积极为会员争取广交会等各类国内外交易会摊位,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规范本行业会员之间的竞争行为,监督会员对违反行业章程的行为进行自律或协调解决,性质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九、加强对“中国柳编之都”、“全国白柳基地县”、“临沭柳编”的宣传工作,让全国、全世界全面了解临沭柳编产业,促进行业发展。
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牵线搭桥,为会员企业拓展新业务服务。
十一、办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临沭县柳编企业标准联盟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部门及有关社团、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且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条柳种植大户、加工大户、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团体会员。
与本团体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办理本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休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会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聘请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为商会常年法律顾问,为商会和会员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单位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和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后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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